16. 甲(住高雄)、乙(住臺中)二人共同在臺北殺害丙,有關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管轄競合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
(B)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土地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
(C)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事物管轄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
(D)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牽連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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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86), C(48), D(624), E(0) #1283394

詳解 (共 6 筆)

#2220023
 1.牽連管轄〈刑訴法第6條〉:為能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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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173
牽連管轄〈刑訴法第6條〉:為能促進訴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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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535
事務管轄,依刑事案件種類及罪名來定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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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894
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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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274

(A)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管轄競合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X;牽連管轄。相牽連案件,甲住高雄)
(B)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土地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X;牽連管轄。相牽連案件,乙住臺中)
(C)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事物管轄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X;牽連管轄。相牽連案件,甲住高雄)
(D)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牽連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O)

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 (土地管轄)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刑事訴訟法 第 6 條 (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 7 條 (相牽連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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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6251
先土地後牽連 有衝突時競合管轄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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