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不成立連帶債務關係?
(A)法人之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與該董事對於該損害賠償之債務
(B)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僱用人與該行為人對於該損害賠償之債務
(C)數人負同一債務,而以默示之意思表示對於債權人願各負擔全部給付責任之債務
(D)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間對於不足清償之債務
統計: A(75), B(62), C(680), D(111), E(0) #1834392
詳解 (共 5 筆)
同場溫習-民法中連帶債務關係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273 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第 283 條 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
第 305 條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第 471 條 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第 637 條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第 748 條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C) 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