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主管機關基於經濟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之條件?
(A)提供有價值資料,有利臺灣地區對大陸地區瞭解
(B)在金融專業技術或實務操作上有傑出成就,並能促進臺灣地區金融發展
(C)曾獲諾貝爾獎者
(D)具有特殊科學技術,並有豐富之工作經驗者
統計: A(81), B(2161), C(179), D(139), E(0) #402476
詳解 (共 5 筆)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經濟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臺灣地區產業升級。
二、在金融專業技術或實務操作上有傑出成就,並能促進臺灣地區金融發展。
三、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且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四、在數位內容、影像顯示、光電、半導體、電子、資訊、通訊、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奈米科技、製藥、醫療器材、特用化學品、健康食品、資源開發與利用、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且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18政治
一、對臺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特殊貢獻。
二、提供有價值資料,有利臺灣地區對大陸地區瞭解。
三、具有崇高傳統政教地位,對其社會有重大影響力。
四、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經有關單位舉證屬實。
五、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
§19經濟
一、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臺
灣地區產業升級。
二、在金融專業技術或實務操作上有傑出成就,並能促進臺灣地區金融發
展。
三、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且確為臺灣
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四、在數位內容、影像顯示、光電、半導體、電子、資訊、通訊、工業自
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奈米科技、製藥、醫療器材
、特用化學品、健康食品、資源開發與利用、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
且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20教育
一、曾獲諾貝爾獎。
二、曾獲國際學術獎,在學術專業領域具有崇高地位與傑出成就,並為臺
灣地區迫切需要,受聘在臺灣地區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擔任教學
研究。
三、曾參加國際藝術展演,在專業領域具有創新表現,其特殊才能為臺灣
地區少有。
四、曾獲優秀專業獎,並對其專業領域具有研究創新,而為臺灣地區迫切
需要,且受聘在臺灣地區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擔任教學研究。
五、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三名或亞洲運動會第一名成績,且來臺灣地
區居留後有助於提昇我國家運動代表隊實力。
六、曾擔任大陸代表隊教練,經其訓練之選手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五名
或亞洲運動會前三名成績,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受聘擔任
我國家運動代表隊之培訓教練。
§21科技
一、在基礎及應用科學專業領域有傑出成就,為臺灣地區迫切需要,並曾
任著名大學或研究機構之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最近
五年內有著作發表。
二、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及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並在著名大學得有博士
學位後繼續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著有成績。
三、具有臺灣地區所亟需之特殊科學技術,並有豐富之工作經驗。
§22文化
一、在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領域具有卓越才能,並獲許可延攬,在臺灣地
區從事傳習期間,績效卓著。
二、對中華文化之維護及發揚有特殊貢獻,並有豐富工作經驗或重大具體
成就。
三、曾獲頒重要文化勳(獎)章,並在文化、電影、廣播電視等專業領域
具有研究創見或特殊造詣。
四、曾獲國際著名影展、國際廣播電視節目競賽主要個人獎或其他國際著
名獎項,並在文化藝術傳承及創新工作有卓越貢獻。
§23社會
一、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六十五歲父
母或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由其在臺照料之
需要。
二、被其大陸地區親生父母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年齡在二十歲以下。
三、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間,在臺灣地
區原有戶籍,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四、其為經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依大陸
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探親時
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
停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五、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