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屬於所有權取得時效中斷之事由?
(A)自行中止占有
(B)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C)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D)變為非善意或無過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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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75), C(49), D(485), E(0) #1027032
統計: A(158), B(75), C(49), D(485), E(0) #1027032
詳解 (共 4 筆)
#1456105
(D)惡意也有取得時效的適用
ex.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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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232
| 第 771 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 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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