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對於違反公務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施以強暴脅迫,應成立犯罪
(B)除去張貼於法院之文告,應成立犯罪
(C)損壞公務員職務上保管之物品,應成立犯罪
(D)撕毀員警依規定製作並交付之報案三聯單收執聯,應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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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1406), C(219), D(6573), E(0) #2354742
統計: A(311), B(1406), C(219), D(6573), E(0) #2354742
詳解 (共 9 筆)
#4580543
D選項,若是尚未交付即成立犯罪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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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626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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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5376
已交付 代表已經給你了 你可以自己支配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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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2146
補110.01.20總統公布修正135和136
第 135 條 妨害公務罪
I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III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IV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6 條 聚眾妨害公務罪
I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4項之規定處斷。
2
0
#5388631
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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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526
b選項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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