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有關外國人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敘述,何者錯誤?
(A)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前,應經司法機關同意
(B)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45 日
(C)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40 日
(D)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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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2), B(64), C(72), D(238), E(0) #943384
統計: A(1642), B(64), C(72), D(238), E(0) #943384
詳解 (共 6 筆)
#1346439
第38-5: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入出國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10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只要改成紅色字的就對了~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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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282
(A)入出38-5
(B、C、D)入出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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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182
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未經司法機關責付者,本署
應即請刑事案件移送機關或單位通知司法機關審酌是否責付。
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移民署於延長收容前或執行
強制出國(境)或驅逐出國十五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其係經司法
機關責付者,並應經司法機關同意,始得執行強制出國(境)或驅逐
出國。司法機關認為有羈押之必要者,移民署應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應即請刑事案件移送機關或單位通知司法機關審酌是否責付。
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移民署於延長收容前或執行
強制出國(境)或驅逐出國十五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其係經司法
機關責付者,並應經司法機關同意,始得執行強制出國(境)或驅逐
出國。司法機關認為有羈押之必要者,移民署應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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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30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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