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法
定之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B)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C)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D)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築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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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145), C(668), D(3072), E(0) #1898508
統計: A(204), B(145), C(668), D(3072), E(0) #1898508
詳解 (共 6 筆)
#5617298
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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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793
公寓 第56條3項: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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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5578
(D)無隔牆設置者,
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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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542
1.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2.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3.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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