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因字義粗俗不雅而申請改名,下列何者錯誤?
(A)以3次為限
(B)由本人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
(C)未成年人應於成年後,始得申請改名
(D)所改之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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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8), C(721), D(10), E(0) #2573292

詳解 (共 2 筆)

#4638354

17 因字義粗俗不雅而申請改名,下列何者錯誤?
(A)以3次為限
(B)由本人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
(C)未成年人應於成年後,始得申請改名第二次改名
(D)所改之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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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錯誤請指正,感謝!! 姓名條例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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