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臺灣憲法發展的敘述,何者錯誤?
(A)戰前的明治憲法乃採取君主立憲制度。然天皇欲規範立法事項仍須透過帝國議會協讚
(B)19世紀末臺灣被納入日本統治後,明治憲法即立即全面施行於臺灣
(C)1896年帝國議會通過第63號法案,授權臺灣總督可制定具有與「法律」同等效力、稱為「律令」之命令
(D)1920年代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中,新生代的臺灣知識份子宣揚立憲主義思想,爭取言論與集會自由,
設置臺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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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1), B(4483), C(615), D(438), E(0) #3127094
統計: A(891), B(4483), C(615), D(438), E(0) #3127094
詳解 (共 4 筆)
#5883212
(B)1895年甲午戰爭,《馬關條約》賦予日本擁有台灣的主權。中國的割讓將有助於台灣引入憲政制度:日本在六年前頒布了《大日本帝國憲法》又稱為《明治憲法》。此後,日本的殖民化引發了圍繞明治憲法對殖民政府的適用性的激烈辯論。雖然明治寡頭宣布他們的憲法不適用於殖民地,但台灣人民堅稱,他們作為日本公民的入籍保障了明治憲法所列舉的權利。這些法律辯論最終賦予台灣特殊的法律地位——台灣名義上成為憲政。然而,在台灣的日本軍隊和警察不斷侵犯憲法權利,憲法上沒有設立代表機構,同樣,明治天皇將大部分行政和立法權授予了任命的軍事領導人台灣總督。
(C)六三法,1896年日本在台灣所實施的特別法律,授權台灣總督府得於管轄範圍內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該條法律的正式名稱是「臺灣ニ施行スベ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即「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簡稱「六三法」。
因台灣總督本已擁有行政權,如係軍人出身,又兼掌軍事權。再依「六三法」規定,總督也有立法權,緊急時更可臨時頒布命令,擁有律令制定權。在這種情況下,「六三法」奠定了台灣總督之絕對權力的法律基礎。
(D)1920年代,隨著台灣民運人士尋求地方自治和更大的政治自由,本土政治運動興起。1921年至1934年,政治活動人士試圖向日本政府請願,要求建立台灣議會,但收效甚微。相反,1930年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的成立最終促成了1935年有限的市鎮議會選舉。台灣總督府屈服於這些政治運動,成立了議會,將公眾輿論與國家結合起來。半數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其餘半數議員由政府任命。1935年11月22日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日子,台灣總督府舉行選舉。只有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的成年男性才有資格參加。
來自:維基百科-台灣憲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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