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臺灣憲法發展的敘述,何者錯誤?
(A)戰前的明治憲法乃採取君主立憲制度。然天皇欲規範立法事項仍須透過帝國議會協讚
(B)19世紀末臺灣被納入日本統治後,明治憲法即立即全面施行於臺灣
(C)1896年帝國議會通過第63號法案,授權臺灣總督可制定具有與「法律」同等效力、稱為「律令」之命令
(D)1920年代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中,新生代的臺灣知識份子宣揚立憲主義思想,爭取言論與集會自由, 設置臺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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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1), B(4483), C(615), D(438), E(0) #3127094

詳解 (共 4 筆)

#5883212

(B)1895年甲午戰爭,《馬關條約》賦予日本擁有台灣的主權。中國的割讓將有助於台灣引入憲政制度:日本在六年前頒布了《大日本帝國憲法》又稱為《明治憲法》。此後,日本的殖民化引發了圍繞明治憲法對殖民政府的適用性的激烈辯論。雖然明治寡頭宣布他們的憲法不適用於殖民,但台灣人民堅稱,他們作為日本公民的入籍保障了明治憲法所列舉的權利。這些法律辯論最終賦予台灣特殊的法律地位——台灣名義上成為憲政。然而,在台灣的日本軍隊和警察不斷侵犯憲法權利,憲法上沒有設立代表機構,同樣,明治天皇將大部分行政和立法權授予了任命的軍事領導人台灣總督

(C)六三法,1896年日本台灣所實施的特別法律授權台灣總督府得於管轄範圍內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該條法律的正式名稱是「臺灣ニ施行スベ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即「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簡稱「六三法」。
因台灣總督本已擁有行政權,如係軍人出身,又兼掌軍事權。再依「六三法」規定,總督也有立法權,緊急時更可臨時頒布命令,擁有律令制定權。在這種情況下,「六三法」奠定了台灣總督之絕對權力的法律基礎。

(D)1920年代,隨著台灣民運人士尋求地方自治和更大的政治自由,本土政治運動興起。1921年至1934年,政治活動人士試圖向日本政府請願,要求建立台灣議會,但收效甚微。相反,1930年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的成立最終促成了1935年有限的市鎮議會選舉台灣總督府屈服於這些政治運動,成立了議會,將公眾輿論與國家結合起來。半數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其餘半數議員由政府任命。1935年11月22日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日子,台灣總督府舉行選舉。只有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的成年男性才有資格參加。

來自:維基百科-台灣憲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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