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章救濟及申訴程序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受僱者對雇主性別歧視之事實,自始至終均應負舉證責任
(B)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主管機關並無必要提供法律扶助
(C)主管機關在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提出申訴時,即應主動提供法律扶助
(D)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機制協調處理
(A)受僱者對雇主性別歧視之事實,自始至終均應負舉證責任
(B)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主管機關並無必要提供法律扶助
(C)主管機關在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提出申訴時,即應主動提供法律扶助
(D)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機制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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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37), C(946), D(1512), E(0) #1707969
統計: A(50), B(37), C(946), D(1512), E(0) #1707969
詳解 (共 10 筆)
#2697326
(C)§37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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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3657
(A)受僱者對雇主性別歧視之事實,自始至終均應負舉證責任 --雇主(第31條)
(B)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主管機關並無必要提供法律扶助 --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應提供
(C)主管機關在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提出申訴時,即應主動提供法律扶助 --提出訴訟時
(D)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機制協調處理 --第32條
(B)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主管機關
(C)主管機關在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提出
(D)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機制協調處理 --第32條
第31條(差別待遇之舉證)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第32條(申訴制度之建立)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第33條(申訴之處理)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37條(法律扶助)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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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036
| 第32條 |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
| 第33條 |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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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551
18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救濟及申訴程序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B)受僱者發現雇主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行為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C)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 7 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D)雇主若因受僱者提出申訴而予以解僱,可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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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558
30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章申訴程序之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情形為正確?
(A)受僱者提出性別(性傾向)歧視及性騷擾之申訴時,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
(B)雇主違反本法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時,受僱者得向刑事法院提起訴訟
(C)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不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而自作判斷
(D)中央主管機關接獲受僱者有關本法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申訴時,亦得自行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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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0623
C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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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3608
17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章救濟及申訴程序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受僱者對雇主性別歧視之事實,自始至終均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差別待遇之舉證)
|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
(B)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主管機關並無必要提供法律扶助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扶助)
|
(C)主管機關在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提出申訴時,即應主動提供法律扶助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扶助)
|
(D)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機制協調處理 .
第三十二條 (申訴制度之建立)
|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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