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將其對乙之借款債權讓與丙,惟未對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之債權讓與行為無效
(B)甲得以未通知乙為由,撤銷此一債權讓與行為
(C)若丙向乙請求返還借款,乙得以未受甲通知為由加以抗辯
(D)若乙業已返還借款予甲,乙得以此為由對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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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 C(153), D(507), E(0) #1848894

詳解 (共 7 筆)

#3201675
A第 294 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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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145
(A) 錯誤。沒有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讓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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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527
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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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1938
讓與人or受讓人的「通知」採最廣義的認定-->只要受讓人有來請求,基本上都會表明「債權讓與」的事實 = 通知
 
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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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362

(A)(B)甲、丙間之債權讓與行為有效 
(C)若丙向乙請求返還借款(即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乙不得以未受甲通知為由加以抗辯(參民法第297條第1項) 

(D)若乙業已返還借款予甲,乙得以此為由對抗丙(參民法第29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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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5454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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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4606

(C)債務人乙受讓與人甲通知時,若丙向乙請求返還借款,乙得以未受甲通知為由(對抗讓與人之事由),得以之對抗受讓人丙,惟C選項依題目意旨(未對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故乙之抗辯不得以之對抗受讓人丙(參照民法第29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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