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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租稅各論#56555 | 科目:租稅各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租稅各論#56555

年份:105年

科目:租稅各論

17 若某甲本年度的所得總額為 100 萬元,期初、期末的財富淨值分別為 200 萬元、220 萬元。所得稅免稅額 為 20 萬元,無扣除額,超過免稅額部分採比例課徵,稅率為 30%。如果要保持某甲租稅負擔不變,政府 改採比例課徵的綜合消費稅,相同免稅額之下,其稅率應訂為:
(A)10%
(B)20%
(C) 30%
(D)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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