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何處?
(A)土地登記謄本
(B)土地參考資訊檔
(C)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D)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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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2), B(2913), C(436), D(456), E(0) #2813037
統計: A(532), B(2913), C(436), D(456), E(0) #2813037
詳解 (共 5 筆)
#5651406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6條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監督確實依核定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前項容許使用及臨時性設施,其他法律或依本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海域用地以外之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如附表一;海域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區位許可使用細目如附表一之一。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容許使用案件,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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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574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6條1項: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監督確實依核定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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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8190
因爲屬「臨時性」設施,所以放在「土地參考資訊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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