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關於平等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之規定,不違反平等權
(B)所得稅法以一定年齡為減除免稅額之要件,違反平等權
(C)要求達一定規模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需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規定,不違反平等權
(D)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只能在同一處所執業之規定,不違反平等權
統計: A(2286), B(1564), C(302), D(4534), E(0) #2019084
詳解 (共 10 筆)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D)711: 藥師法規定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
(一)針對"藥師"(不違平等原則,但違比例原則)
1. 立法者衡量藥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職業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2. 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
(二)針對"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 醫事人員如具備多重醫事人員執業資格,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明定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惟藥師法並未規定人民同時領有藥師及護理人員證書,其執業場所僅得以同一處所為限。系爭函釋已對人民工作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所以(D)要探討的是法無明文的"法保"問題,而非有無違反平等原則
個人見解,有錯請指教
我覺得考官可能用文字遊戲,所以D錯
(A)J727
(B)J694
(C)J719
(D)J711
猜測考官用文字遊戲:
理由文明示 系爭規定指藥師法§11: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系爭函釋指:
「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
理由文寫
系爭規定與規範其他醫事人員執業處所之規定雖有不同,惟係立法
者衡量藥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職業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
不同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平等原則問題。
但是選項D是「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只能在同一處所執業之規定,不違反平等權」
→D是 系爭函釋不違反平等權
D不是「理由書的系爭規定不違反平等權」,所以D錯
D有問題吧
有違反比例原則 可是沒違反平等原則
系爭規定與規範其他醫事人員執業處所之規定雖有不同,惟係立法者衡量藥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職業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問題。大法官釋字694號解釋
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結論:以年齡作為減免扣除額之規定,可能會使人民不想照顧滿20-60歲的親屬或家屬(因為照顧這個年齡區間的人,又沒辦法減除免稅額虧大了),與鼓勵國人孝親之目的有違。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幫樓上補充一下
針對雙重身分的問題 因層級太低 有些大法官認為不合釋憲的標的
有些認為可以 也因此主要審查的是法律保留原則
而羅昌發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
有特別提到
是有違反工作權 也常造成違反平等權的結果
但只是在意見書中
並非釋憲本文 可參考 參 二
以下節錄部分
系爭函釋載謂:「⋯⋯」其對工作權之限制甚至剝奪,顯更甚於系爭規定所產生之限制效果。......,而屬剝奪工作權之規定。在分類上,應屬於前述n第三類「以限制工作方法、時間、地點等之方式而程n度上已達對選擇職業自由之剝奪者」之情形;且系爭n函釋亦常造成差別待遇(違反平等權)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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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意見對如此嚴重侵害人民工作權之系爭函釋,僅以其不符法律保留原則處理,將使立法者誤以為僅需以立法補足系爭函釋的法源依據即可,而無須實質上改變其內容。其結果將造成本解釋反而可能被誤引為支持違憲規範內容之論據,本席對此甚有疑慮。
11樓的問題目前就同樓上所述是還未解的了
此題應該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