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為保護少數股東,證券交易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符合條件之股東得申請主管機關就發行人之帳冊進
行檢查。該「少數股東權」之要件為何?
(A)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票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B)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股票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C)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票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D)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股票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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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6), C(140), D(28), E(0) #1187816
統計: A(21), B(26), C(140), D(28), E(0) #1187816
詳解 (共 2 筆)
#4905114
證券交易法第38-1條第2項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對特定事項認有重大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申請主管機關就發行人之特定事項或有關書表、帳冊進行檢查,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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