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給乙,乙付清價金後,甲將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乙,然而未交付 A
地之占有給乙。15 年後,乙對甲之交付 A 地占有之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下列關於法律關係之 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乙是 A 地的所有人,因此得向甲請求返還 A 地之占有,甲不得拒絕
(B)因為甲並非 A 地之所有人,因此甲對 A 地之占有是無權占有
(C)如甲將 A 地交付給丙,乙不得向丙請求返還 A 地
(D)如甲將 A 地交付給丙,乙得向丙請求返還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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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140), C(132), D(545), E(0) #2018944
統計: A(310), B(140), C(132), D(545), E(0) #2018944
詳解 (共 7 筆)
#3680061
請問A選項,甲抗辯後,不動產仍是乙的(登記在乙名下),那乙還能做什麼取回不動產嗎?或是甲能用什麼方法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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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745
回四樓同學:
如同你所述在此案例中,乙為所有人,故乙可以依民法第767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無權占有該土地之人返還A地。
故甲若讓丙占有A地,乙應該向丙主張返還,而非向甲主張。
甲若想將A地要回來就要再跟乙進行移轉A地所有權並登記(因為乙是A地登記所有人),
才會再度擁有A地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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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4586
如果甲一直占著A地,乙用767向甲請求返還,甲能抗辯,那似乎成了A地所有人乙無法取回A地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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