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為「己手犯」,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其他人雖可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 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
(B)本罪之成立,以依法具有具結義務之人,依照法定程序具結者為前提。若依法為不得具結之人,縱 令其具結,亦不生具結之效力,無法成立本罪
(C)本罪保護刑事司法與審判的公正性,因此本罪所謂之審判時,依實務見解,專指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
(D)本罪所謂虛偽之陳述,依實務見解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審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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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71), C(754), D(111), E(0) #2792372
統計: A(109), B(71), C(754), D(111), E(0) #2792372
詳解 (共 4 筆)
#5448100
(C) 本罪保護刑事司法與審判的公正性,因此本罪所謂之審判時,依實務見解,專指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
於民事訴訟程序上作偽證,符合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此一要件,所謂的「審判職務」自包含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訴訟之審判,是以本案雖涉民事案件,仍有偽證罪成立之空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判決背景事實參照)
(D) 本罪所謂虛偽之陳述,依實務見解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審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
69 年台上字第 2427 號
於民事訴訟程序上作偽證,符合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此一要件,所謂的「審判職務」自包含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訴訟之審判,是以本案雖涉民事案件,仍有偽證罪成立之空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判決背景事實參照)
(D) 本罪所謂虛偽之陳述,依實務見解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審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
69 年台上字第 2427 號
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 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 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 言,若在此案之供證為屬真實,縱其後於其他案件所供與前此之供述不符 ,除在後案件所供述合於偽證罪之要件得另行依法辦理外,究不得遽指在 前與實情相符之供證為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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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偽證罪為己手犯,可成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能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
A ,偽證罪為己手犯,可成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能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
B ,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
C ,偽證罪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司法權之行駛」,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
D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427號
C ,偽證罪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司法權之行駛」,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
D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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