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金管會規定,對應向調查局申報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其申報期限為何?
(A)完成交易後 5 個營業日
(B)完成交易後 10 個營業日
(C)經洗錢防制專責主管核定後不得逾 2 個營業日
(D)經洗錢防制專責主管核定後不得逾 5 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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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84), C(2004), D(110), E(0) #3076768

詳解 (共 3 筆)

#5762322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之範圍、方式及程序。金融機構洗錢:第 15 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依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

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可疑交易申報à專責主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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