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為興建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安全,主管機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建範圍,該範圍 內不得為下列哪種行為:
(A)建造其他捷運設施
(B)開發建築物
(C)建造連通設施
(D)廣告物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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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280), C(60), D(821), E(3) #816238
統計: A(94), B(280), C(60), D(821), E(3) #816238
詳解 (共 5 筆)
#1136119
說明: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六條所列: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障礙物之堆置。
五、土地開挖行為。
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
選項B的開發建築物與第六條第一項相符,故建物足以影響捷運系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禁建範圍公告實施前 '已存在' 之合法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物及障
礙物,其不妨礙大眾捷運系統安全者,
'得按現狀使用,除得修繕或拆除外
,不得增建或改建。' 其修繕或拆除方式應由當地該管主管機關會同捷運主
管機關審核之。無該管主管機關者,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合法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物及障礙物經捷運主管機關認定有礙大
眾捷運系統之安全者,捷運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該管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
人或使用人共同協議修改或拆除。
前項協議於三個月內無法達成者,當地該管主管機關得命其所有人或使用
人限期修改或拆除,屆期未修改或拆除者,強制拆除之。
自行拆除或強制拆除合法建築物、工程設施或廣告物之補償依當地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規定補償之。
故,禁建範圍內,並不得開發建築物!甚至不得增建或改建。
最多僅能修繕或拆除,且是對於公告實施前已存在,且不妨礙捷運系統安全之建築物。
因此B選項,亦可選!
本題,桃捷釋疑,B/D皆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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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8026
大眾捷運法第 45-1 條
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或連通設施或開發建築物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障礙物之堆置。
五、土地開挖行為。
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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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8034
如果依照大眾捷運法第 45-1 條,答案僅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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