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
(B)聲請客體之法律位階法規範,應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
(C)聲請主體為各級法院院長
(D)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51), C(899), D(16), E(0) #3139604

詳解 (共 4 筆)

#6151763
憲法訴訟法第55條修正理由:「……四、各法院審理案件,依法或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或以法官三人或五人合議行之,是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規範認有違憲疑義而享有聲請權能者,非係法官個人,而係行使司法審判權之獨任制或合議制法院。」
22
0
#5909110
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
(共 2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2
#6175381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
(共 8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6127007
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