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修憲程序與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領土變更之程序與修憲程序相同
(B)因修憲機關具有民意基礎,故修憲無任何限制
(C)人民及立法院皆得直接提出憲法修正案
(D)憲法修正案交付人民複決時,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之同
意,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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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9), B(11), C(39), D(387), E(0) #3139588
統計: A(559), B(11), C(39), D(387), E(0) #3139588
詳解 (共 10 筆)
#6042632
(D) 憲法修正案交付人民複決時,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
「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之同意」的部分是針對總統罷免所敘述。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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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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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178
憲法增修條文
第1條
1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2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4 條
5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釋字第499號解釋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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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4788
D:憲法增修條文12,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只規範有效票的數量,而沒有規範投票基數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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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701
(A)領土變更之程序與修憲程序相同》憲增1
(B)因修憲機關具有民意基礎,故修憲無任何限制>釋字499
(C)人民及立法院皆得直接提出憲法修正案》憲增12
立法委員提出,人民投票
(D)憲法修正案交付人民複決時,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之同
意,始為通過》憲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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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294
A選項:
憲法修正4第五項: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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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領土疆域與修憲是一樣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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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可能毫無限制
C:只有立法委員可以提出
D:公民複決,有效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玩文字遊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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