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同時在一公營事業機構服務而姓名完全相同者,為該公營事業機構之證明文件
(B)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為戶口名簿
(C)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D)撤銷認領者,為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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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84), C(57), D(65), E(0) #2572467
統計: A(33), B(384), C(57), D(65), E(0) #2572467
詳解 (共 4 筆)
#6129232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A)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B)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四、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C)
五、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D)
六、依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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