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我國勞工保險條例對於生育給付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B)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C)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D)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五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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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263), C(1588), D(2504), E(0) #1720357

詳解 (共 10 筆)

#2584392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32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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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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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932

阿摩新機制,就算設定不販賣讚數過30~40會強制販賣。 如遭系統強制販賣,請購買的同學幫忙貼至下方,讓知識傳遞下去,謝謝   

27.生育給付規定於何項法律中? 
(A)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B) 優生保健法 
(C)勞工保險條例 
(D)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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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難度: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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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933

17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有關生育給付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 30 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B)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 30 日 
(C)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D)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答案:B 
難度:困難
統計: A(76),B(165),C(46),D(114),E(0) #1510395
個人: 尚未作答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17+%E4%BE%9D%E7%85%A7%E5%8B%9E%E5%B7%A5%E4%BF%9D%E9%9A%AA%E6%A2%9D%E4%BE%8B%E8%A6%8F%E5%AE%9A%EF%BC%8C%E6%9C%89%E9%97%9C%E7%94%9F%E8%82%B2%E7%B5%A6%E4%BB%98%E6%A8%99%E6%BA%96%EF%BC%8C%E4%B8%8B%E5%88%97%E6%95%98%E8%BF%B0%E4%BD%95%E8%80%85%E9%8C%AF%E8%AA%A4%EF%BC%9F+++%28A%29%E8%A2%AB%E4%BF%9D..-1510395.htm#ixzz5CEoyeN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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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5617

勞工保險條例第 31 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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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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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9407

個人理解如下,有錯煩請指教,感謝~

 

一、生育給付包含:1. 分娩費   2. 生育補助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規定來看

第 32 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分娩、早產者,是分娩費 30日,流產者分娩費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分娩、早產者,除分娩費,可以再領生育補助60日(所以流產者沒有生育補助)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三、但是勞工保險條例第76-1條還有一項規定,全民健保實施後,上面關於生育給付分娩費的部分就沒了,只剩下生育給付中的生育補助了。

      第 76-1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四、所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才會有如下的說明,因為生育給付之分娩費已經不適用了,而依規定流產只能請領分娩費,而無生育補助費用請領資格。所以流產者可以說是已經沒有領取生育給付的資格了。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說明:流產是否可以申請生育給付?

不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32條暨第76條之1規定, 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原屬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之流產分娩費部分改由健保署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本局不再給付;但勞保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者,得按其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生育給付之生育補助費60日。又相關流產與早產之區分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早產之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據此,妊娠20週以下(不含140天)之懷孕流產(包括葡萄胎及子宮外孕),依上開規定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五、又,本題目問的是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法條沒有修改前,還是要照法條的內容回答。嚴格來說,是已經用第76條之1去補充了,不過這樣規定確實容易讓人混淆,但越容易讓人混淆的就越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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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390
(A)(B)(C)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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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5464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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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429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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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4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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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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