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判決
(B)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一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C)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應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D)第二審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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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9), B(126), C(431), D(29), E(0) #3091836
統計: A(1039), B(126), C(431), D(29), E(0) #3091836
詳解 (共 3 筆)
#5819238
補充法條:民事訴訟法
(A)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判決 (O)
第388條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A)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判決 (O)
第388條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B) 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一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X)
第110條第一項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第110條第一項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C) 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應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X)
第444-1條第一、四、五項
補充 - 第三審上訴理由
第471條第一項
第444-1條第一、四、五項
1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2 (略)
3 (略)
4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5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喪失訴訟更新權,沿用第一審之攻防方法)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2 (略)
3 (略)
4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5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喪失訴訟更新權,沿用第一審之攻防方法)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補充 - 第三審上訴理由
第471條第一項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D) 第二審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X)
第288條第一項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288條第一項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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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3182
(B) 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二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474號裁定:「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既及於各審級,則為本案訴訟現繫屬之法院。故於本案訴訟經法院裁判終結而脫離繫屬後,如當事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受訴法院即為上訴審法院,不因暫免範圍是否包括下級審訴訟費用而有不同。」
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474號裁定:「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既及於各審級,則為本案訴訟現繫屬之法院。故於本案訴訟經法院裁判終結而脫離繫屬後,如當事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受訴法院即為上訴審法院,不因暫免範圍是否包括下級審訴訟費用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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