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直轄市政府所提出決算案之審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審計機關進行決算案之審核
(B)由直轄市議會進行決算案之審核
(C)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直轄市議會送請直轄市政府公告
(D)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逕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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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 B(124), C(156), D(31), E(0) #2823122

詳解 (共 3 筆)

#5287268
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 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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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838

§41、42

總預算案之審議

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

歲入

歲出

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

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

議會、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縣市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議會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市府公告

議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送達代表會審議,並由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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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556
第 42 條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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