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鑑定基準,下列哪些障礙鑑定時需經過一段時間的介入並提供 介入反應? (1)智能障礙(2)自閉症(3)學習障礙(4)情緒行為障礙
(A) 1,2
(B) 3,4
(C) 1,3
(D)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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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342), C(20), D(23), E(0) #184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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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障和情障的鑑定需要轉介前介入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

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

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

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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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琴(情緒)”需要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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