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關於共有土地,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共有人,不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B)共有土地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D)共有土地變更使用分區,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出處:民法第 8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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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2), B(753), C(681), D(598), E(0) #1775923

詳解 (共 3 筆)

#3005569
民法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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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4970
  1.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設定負擔,係指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等他項物權而言。

永佃權是指長期或永久地對他人不動產土地行使充分權利而以每年向土地所有人給付租金條件者

例如,擁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擁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設高樓以保證甲可以觀賞遠處的風景。 權利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土地是指為了使用自己,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擁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營利利益,土地使用人藉此能夠獲得對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使用權利。遺囑或契據,通常指依據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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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469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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