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5 章之 2 關於易刑處分類型?
(A)易科罰金
(B)易以訓誡
(C)易服社會勞動
(D)易以追徵、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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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465), C(146), D(5200), E(0) #2436077
統計: A(236), B(465), C(146), D(5200), E(0) #2436077
詳解 (共 7 筆)
#4253447
易刑處分為對確定裁判所宣告的刑罰,原則上應依該確定裁判宣告之刑執行,但基於刑事政策考量(多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可能產生的弊端),而以其他刑罰或處分為替代,即為易刑處分。易刑處分的種類分為四種:易科罰金(替代短期自由刑)、易服勞役(替代罰金刑)、易以訓誡、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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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6460
追徵、追繳原本也不是易刑,是第40之1條且後來刪除了
刪除理由:追徵、追繳或抵償均為沒收之執行方法,配合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之刪除及第三 十八條之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之增訂,爰刪除本條。
刪除理由:追徵、追繳或抵償均為沒收之執行方法,配合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之刪除及第三 十八條之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之增訂,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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