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中央與地方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逾越權限者,應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 執行
(B)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有無違背憲法發生疑義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應先行聲請司法院解 釋之
(C)直轄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導致嚴重危害公益而適於代行處理者,得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逕 予代行處理
(D)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得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 銷之
統計: A(163), B(126), C(261), D(733), E(0) #2770964
詳解 (共 7 筆)
(A)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逾越權限者,應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75Ⅲ)
(B)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有無違背憲法發生疑義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應先行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委辦事項不能聲請解釋,但是釋字527又說可以,只是要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之程序(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不過這個法已經沒有了,看了一下憲法訴訟法,有相關規定的是第83條,仍然沒有提到委辦事項,所以這個選項不太會解@@
(C)直轄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導致嚴重危害公益而適於代行處理者,得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逕予代行處理
→由行政院先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情況急迫時,才是由行政院逕予代行處理(§76Ⅰ)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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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自治事項 |
省政府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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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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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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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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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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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代行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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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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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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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 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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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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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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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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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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