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我國現行法制,法院於審理案件時,不具備下列那一權限?
(A)逕行拒絕適用違憲之法律
(B)逕行拒絕適用違憲之判例
(C)逕行拒絕適用違憲之命令
(D)聲請解釋法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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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5), B(121), C(81), D(172), E(0) #3461788
統計: A(495), B(121), C(81), D(172), E(0) #3461788
詳解 (共 2 筆)
#6620514
(D)憲法訴訟法第55條:「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C)行政命令之於法官,因法官係依憲法、法律為審判(憲法第80條),行政機關所為之法規解釋性行政規則僅供法官參考,法官不受拘束而可拒絕適用(釋字第137號、第216號解釋)。
(B)判例與決議
不論是判例或決議,原本都只是要提供給法官作為辦案「參考」而已,實際上對法官沒有必然的拘束力。但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因為法官能夠以「判例」作為裁判基礎,所以判例就好比是命令,可以受到大法官審查;至於「決議」,它代表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統一見解,若有法官在個案中適用決議時,也能將決議當作命令看待。
不過,判例和決議畢竟是司法權下的產物,將它們視為抽象法規範來適用,恐怕觸及了立法權,所以立法者才修法,明確讓判例和決議失去命令的性質。
2022年7月4日後回歸憲法訴訟法,人民不得再就判例、決議聲請憲法審查。
(補充最後終局裁判可:現行的憲法訴訟法已經明定,人民在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已經依照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受到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這則裁判和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有牴觸憲法時,是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的。)
再強調一下,如果是沒有全文的判例,依法就直接停止適用;至於還有全文的判例,其效力就跟一般的裁判一樣,雖然還是可以在判決中繼續引用,只是就不再像「命令」具有拘束力了。
(A)釋字第572號解釋:「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只限於法律,不包括法規命令),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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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71號節錄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
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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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法院
可逕行拒絕適用
命令、判例、決議。
不可逕行拒絕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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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申請釋憲(法律、命令、判例或決議本身進行審查,「具體」的個案裁判(等於是適用法令後的結果);
人民可申請釋憲(具體的「裁判」也就是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本身,向大法官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上述[逕行拒絕適用]與[可申請釋憲標的]是兩回事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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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681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確立了法官聲請釋憲制度;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若合理確信適用的法律牴觸憲法,不得逕行拒絕適用,但得裁定停止訴訟,並提出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以平衡法官獨立審判與憲法最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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