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夫妻約定以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下列何者不屬於此處之勞力所得?
(A)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教書所取得之薪資
(B)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拾獲遺失物而獲得之報酬
(C)夫或妻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薪資,貸與他人所得之利息
(D)夫或妻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薪資而購買樂透彩券所中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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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652), C(34), D(301), E(0) #683048

詳解 (共 2 筆)

#1113842
用薪資所得薪資購買樂透彩券所中之獎金
一樣是算在勞務所得哦
民1041條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 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 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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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284

第 1031 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第 1041 條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

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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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68203
未解鎖
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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