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根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裁決機關與程序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
(A)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B)勞資任何一方得因他方違反團體協約之爭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C)裁決委員會應設置於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並遴聘 7 人至 15 人擔任裁決委員
(D)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 7 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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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13), C(103), D(322), E(0) #708266

詳解 (共 8 筆)

#1531242

決議

調解,1/2出席,出席1/2同意

仲裁,3人~全體出席,1/2同意  5人~2/3出席,3/4同意

裁決,2/3出席,1/2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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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188
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勞資任一方得因他方違反團體協約之爭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仲裁
裁決委員會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並遴聘七人至十五人擔任裁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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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235

T0樓上

我訂正一下~~

(A)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90日

(B)勞資任何一方得因他方違反團體協約之爭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因為工會法35條,就是不當勞動行為的爭議,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C)裁決委員會應設置於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並遴聘 7 人至 15 人擔任裁決委員 

(D)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 7 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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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214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39條,申請裁決的主體只有勞工,沒有雇主(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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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2313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四章 裁決

39條1項

勞工因工會違反工會法第35條2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B)錯,不包含資方

39條2項

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35條2項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為之。-(A)錯

44條1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D)對

4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C)錯,不包含地方機關
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7人~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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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665
請問B選項為何不可以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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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938
勞資爭議處理法-4裁決
第39條(申請裁決)

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擔任工會職務工人之保護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擔任工會職務工人之保護1)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第43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之設置)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裁決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裁決委員會相關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4條(裁決處理程序)【相關罰則】第4項~§63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二十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 
  
裁決委員調查或裁決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裁決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前項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申請人經依第三項規定通知,無正當理由二次不到場者,視為撤回申請;相對人二次不到場者,裁決委員會得經到場一造陳述為裁決。 
  
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達成和解或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成立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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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6711
19 根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裁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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