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甲所有之 A 地出賣於乙,雙方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遲未交付 A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依登記已經取得 A 地之所有權
(B)乙得對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甲應對乙構成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D)甲對 A 地不成立無權占有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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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60), C(43), D(235), E(0) #3358794
統計: A(15), B(160), C(43), D(235), E(0) #3358794
詳解 (共 2 筆)
#6515806
本題第767條物上返還請求權適用要件:1.乙為所有權人 2.甲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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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7號判決參照)認為: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後,其收益權屬於何方,依民法第373條前段之規定,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為斷。所有權雖已移轉而標的物尚未交付者,買受人仍無收益權。出賣人在未交付前繼續占有該物,僅屬債務不履行,尚難指為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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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件甲非無權占有A地,乙不得對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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