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股份有限公司中反對公司合併案之股東,除於股東會中為反對之表示及放棄表決權外,並得行使下 列何種權利?
(A)請求公司提供擔保
(B)請求公司買回其股份
(C)請求將其股份變更為特別股
(D)請求公司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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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5), B(3226), C(635), D(486), E(0) #1720358

詳解 (共 3 筆)

#2584400

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規定: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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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17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n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n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n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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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9405
公司法第317條第一項規定 公司分割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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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94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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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公司分割或與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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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8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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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法第317條之舉例 參照條文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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