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自治條例訂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行為後,始得發布之?
(A)審查
(B)審議
(C)核定
(D)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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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 B(141), C(4929), D(821), E(0) #1856209
統計: A(322), B(141), C(4929), D(821), E(0) #1856209
詳解 (共 5 筆)
#2973272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四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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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556
備查:下對上通知 上級機關不必有所作為
查照:平行機關通知
核定:下對上陳報 上級機關應加以審查並做成決定
核備:僅作為法審核,不能對該當性為審查(沒違法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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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534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若涉及「罰則」必須分別報經「行政院」或「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才可發布。如果是沒有罰則的,通常只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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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1151
備查:發布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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