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鄉(鎮、市)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於其自治條例中訂定罰則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發布
(B)應報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布
(C)應報請縣(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發布
(D)縣(市)政府得將自治條例函告無效
統計: A(219), B(847), C(1308), D(1770), E(0) #2097223
詳解 (共 10 筆)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按上開條文所示,鄉(鎮、市)應無權於其自治條例中(即「鄉鎮市規約」)訂定罰則,如有發生牴觸無效者,則由縣(市)政府予以函告。
鄉(鎮、市)規約不能罰則
題目看太快...看到有罰則就直覺選核定...
再提醒自己一次~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可以訂罰則
鄉(鎮、市)規約→不可以!!!
第26條 (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 因此,若無經上述相關機關核定, 上級機關得予以函告廢除。
本題主體為鄉(鎮、市),其上級機關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 行政院函告無效
縣市 內政部函告無效
鄉鎮市 縣政府函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