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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0081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0081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19 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下列何者為憲法訴訟法制定前,舊制法有明文規定之事項?
(A)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方受理之
(B)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C)所為之解釋得諭知執行種類及方法
(D)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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