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府資訊可由政府機關主動公開,亦得應人民申請被動公開
(B)申請政府資訊之公開,不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為前提
(C)對於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D)經申請公開之政府資訊涉及第三人權益,經其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時,政府機關應即作成不予公開之決定
統計: A(194), B(724), C(193), D(1353), E(0) #3127466
詳解 (共 4 筆)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前提
只要你是「中華民國人」或「中華民國法人」,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你就可以向政府要求你要所想要的資訊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跨法律的法條比較】
行政程序法第七章為資訊公開,原行政程序法第44、第45條規定了應主動公開的資訊,且兩者並非「普通法」和「特別法關係」¹
適用
發生於行政事件進行中,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該管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者,應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為「閱覽卷宗權」,而政府資訊公開法稱為「資訊公開請求權」²
「閱覽卷宗權」是一種「附屬的程序權」,所以必須是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必須「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舉例來說,你接受到一個行政處分(例如:某個罰單),你不服想要爭取權利,可能是訴願或是其他方式,你可能需要一些資料作為證據,這個時候你是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且你是要「維護你法律上的利益」,你就可以利用行政程序法中「閱覽卷宗權」來申請資料 ²
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指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權利,該種資料提供之對象,並非一般大眾,僅限於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而其所謂「當事人」³
【資料來源】
¹ 法務部 97 年 3 月 3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07778 號,關於台端所詢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間何者 為特別法? 何者為普通法? 之疑義
² 劉珞亦,2017,《我可以向國家要我不知道的資料嗎》,法律白話文運動,網址 https://plainlaw.me/posts/can-i-get-the-paper
³ 法律決字第 0999004051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限制
國家機密、考試資料、可能會影響偵查犯罪或是公開可能會造成會侵害他人隱私的狀況下,政府可以因為這些「公共利益」,而拒絕公開這些資訊 ²
【解題】
1、「資訊公開請求權」不必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但「閱覽卷宗權」,需有行政程序法「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身份,且必須要在行政程序中才可以進行,
2、「政府資訊涉及第三人權益」,在對公義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不受到「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限制,
3、可提行政救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