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請求權,不會因為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
(B)承租人之工作物取回權
(C)買受人之交付標的物請求權
(D)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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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4), B(1205), C(2622), D(991), E(0) #3184807
統計: A(824), B(1205), C(2622), D(991), E(0) #3184807
詳解 (共 5 筆)
#6051410
(A)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
(B)承租人之工作物取回權
⭢第456條第1項: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買受人之交付標的物請求權
⭢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D)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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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11
A) 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 承租人之工作物取回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456 條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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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7697
還有一個五年的
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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