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就債務人之同一債務而同時有物上保證人及保證人共同擔保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
者,於該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發生何種效力?
(A)應由物上保證人負全額之履行責任
(B)仍由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按比例負履行責任
(C)該部分之抵押權消滅
(D)該部分之債權及抵押權,均歸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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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79), C(258), D(123), E(0) #311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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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5858597
第 276 條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
,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C) 該部分之抵押權消滅
第 879 條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第 879-1 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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