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為挖土機司機,承包臺鐵軌道防護工程,在尚有火車通行的時段,為求便利施工將挖土機暫時開入 軌道內,未料,甲算錯列車通過時間,在挖土機橫跨軌道之際,適有一輛載客火車行經,甲情急下跳 機逃離,然火車經緊急煞車後仍撞擊該挖土機,導致前三節車廂翻覆,車內乘客 10 人受傷,5 人重 傷,3 人死亡。關於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分別導致數個死亡、重傷及傷害結果,應分別論以數個過失致人於死 罪、過失致重傷罪及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B)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並造成傷亡結果,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傾覆現有人火車 致死致重傷罪
(C)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過失傾覆現有人火車罪
(D)甲跳機逃離的行為,應論以不作為過失致死罪、不作為過失致重傷罪、不作為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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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235), C(711), D(49), E(0) #279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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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3 條(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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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cfa22ecff1.jpgB沒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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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沒有故意,為過失。因題幹「為便利施工」、「算錯列車通過時間」、「情急下跳機逃離」等線索,可知甲在主觀上並無危害交通往來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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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甲為挖土機司機包臺鐵軌道防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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