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發行人辦理現金發行新股、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發行新股或
分割發行新股時,股票發行價格得低於票面金額,不受公司法第 140 條規定之限制而折價發行新股,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應敘明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
(B)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應敘明發行價格訂定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C)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經向證券交易法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D)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應於公開說明書及認股書中以顯著字體載明公司折價發行新股 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及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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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6), C(73), D(17), E(0) #1197994
統計: A(11), B(16), C(73), D(17), E(0) #1197994
詳解 (共 3 筆)
#4904015
公司法第140條
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
93年金管證一字第0930133419號
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之發行價格得低於票面金額所詢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嗣後員工依其發行辦法已折價認購新股,是否應經本會核准乙案,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規定發行人履行認股義務時,不受公司法第140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之規定,是以旨揭情形,尚無需經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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