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均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B)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C)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
(D)對於准為假扣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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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95), C(459), D(1346), E(0) #2796760

詳解 (共 5 筆)

#5339965

19.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均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X

=>抗告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特殊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B)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X

=>裁定前得不行言詞辯論者。<民事訴訟法 第 234 條>

(C)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 (X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更為裁定。<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D)對於准為假扣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O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 第 52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34 條 <裁定的審理>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B)


民事訴訟法 第 495-1 條 <抗告及再抗告的準用>

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A)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 第 一 章 第二審程序:§ 437-§ 463


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第一審的續行>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A)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抗告法院的裁定>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C)


民事訴訟法 第 528 條 <假扣押裁定及抗告>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D)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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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042
民事訴訟法 第528條 關於假扣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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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431
(A)均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X;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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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297
第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 492 條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第 528 條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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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0914

民訴492: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刑訴413: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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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6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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