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均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B)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C)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
(D)對於准為假扣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統計: A(86), B(95), C(459), D(1346), E(0) #2796760
詳解 (共 5 筆)
19.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均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X
=>抗告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特殊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B)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X
=>裁定前得不行言詞辯論者。<民事訴訟法 第 234 條>
(C)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 (X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更為裁定。<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D)對於准為假扣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O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 第 528 條>
Ⅰ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Ⅱ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B)
Ⅰ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A)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 第 一 章 第二審程序:§ 437-§ 463
Ⅰ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A)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Ⅰ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C)
Ⅰ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D)
Ⅱ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D)
民訴492: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刑訴413: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