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租賃關係之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時,經承租人定期催告後,出租人拒不修繕時,承 租人得終止租約
(B)定期租賃期限屆滿前,如承租人死亡時,承租人之繼承人得終止租約
(C)訂有期限之租約,雙方均不得約定終止
(D)不動產之出租人依法對承租人取得法定留置權時,承租人趁出租人不知而取去留置物時,出租人得 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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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2), C(774), D(21), E(0) #2792294

詳解 (共 3 筆)

#5570587
(A)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時,經承租人定期催告後,出租人拒不修繕時,承 租人得終止租約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B) 定期租賃期限屆滿前,如承租人死亡時,承租人之繼承人得終止租約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C) 訂有期限之租約,雙方均不得約定終止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D) 不動產之出租人依法對承租人取得法定留置權時,承租人趁出租人不知而取去留置物時,出租人得 終止租約 
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
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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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430,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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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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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

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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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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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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