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立法委員現有總額 4 分之 1 以上連署,得就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B)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不因被彈劾人卸任、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受影響
(C)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若去職或死亡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D)於判決宣示前,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 3 分之 2 以上決議,以書面撤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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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106), C(72), D(99), E(0) #3164360
統計: A(372), B(106), C(72), D(99), E(0) #3164360
詳解 (共 5 筆)
#7119207
(A)經立法委員現有總額 4 分之 1 以上連署,得就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改爲1/2)
(B)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不因被彈劾人卸任、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受影響
(C)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若去職或死亡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D)於判決宣示前,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 3 分之 2 以上決議,以書面撤回之
憲增4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A),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憲法訴訟法第 69 條
本章案件程序之進行,不因被彈劾人卸任、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受影響(B)。但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C)
憲法訴訟法第 70 條
案件之聲請,得於宣示判決前,經立法院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撤回(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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