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A) 曾經判決確定者
(B) 曾經大赦者
(C)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D) 行為不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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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0), C(434), D(75), E(0) #1522535
統計: A(59), B(10), C(434), D(75), E(0) #1522535
詳解 (共 6 筆)
#5621691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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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8541
(A) 曾經判決確定者-刑訴302條第1項第1款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B) 曾經大赦者-刑訴302條第1項第3款三、曾經大赦者。
(C)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刑訴303條第1項第6款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本題答案)
(D) 行為不罰者-刑訴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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