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刑事訴訟法》之尿液採取,何者正確?
(A)司法警察認為有必要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
(B)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法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
(C)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並有鑑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
(D)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並有鑑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侵入方式採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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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0), E(0) #38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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