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現場數位證物之處理或蒐證,何者錯誤?
(A)數位證物蒐證處理完畢,始能進行指紋採證,以免證物資料遺失
(B)執行扣押時,應以扣押整套電腦為宜
(C)搜索現場發現電腦螢幕無畫面,可嘗試開啟螢幕電源
(D)到達現場後,應照相、錄影或繪製現場圖,記載現場相關設備連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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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0), C(19), D(0), E(0) #3865009
統計: A(17), B(0), C(19), D(0), E(0) #3865009
詳解 (共 1 筆)
#7346565
依據《刑案現場數位證物蒐證手冊》(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數位證物蒐證時,「有採集指紋、DNA等跡證之必要時,應優先採集」。因為數位處理(如移動設備、開機、觸碰鍵盤/滑鼠/外殼)容易污染或破壞傳統跡證(如指紋),故應先採集指紋等生物/物理跡證,再進行數位蒐證,而非反過來等數位處理完畢才採指紋。
其他選項正確性
- (B)執行扣押時,應以扣押整套電腦為宜:正確。手冊及相關指引明定,扣押時以扣押整套設備(含主機、螢幕、鍵盤、電源線、連接線等)為宜,以維持設備完整性,便於後續鑑識,並符合證據保全原則(雖須注意比例原則)。
- (C)搜索現場發現電腦螢幕無畫面,可嘗試開啟螢幕電源:正確(或至少不違反基本處理)。若螢幕無畫面,先確認電源/連接狀態是合理初步步驟(許多指引提到辨識設備狀態時,可安全檢查電源/螢幕開關,但整體開機/關機需極為謹慎,關機狀態原則上不隨意開機,開機狀態則評估是否需Live Forensic)。這不等同隨意干預系統。
- (D)到達現場後,應照相、錄影或繪製現場圖,記載現場相關設備連結情形:正確。這是數位證物蒐證的基礎程序,必須先固定現場原始狀態(設備連接、位置、電源狀態、螢幕畫面等),以利後續重建與證據同一性驗證。
實務上,違反蒐證順序可能影響證據能力,法院會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等規定審酌。數位證物易變動(揮發性資料),故「先記錄、後處理、優先傳統跡證」是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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