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某甲涉嫌詐欺案,警方尚未蒐集完整證據,即為加速破案進度,先行以通知書通知其到場說明,針對「通知書」之規定,何者錯誤?
(A)警方原則上應於案件經初步調查並有通知必要時,始得發送通知書,否則恐違反比例原則與程序正義要求
(B)通知書應載明涉嫌罪名、到場時間及處所等事項,並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始生合法效力
(C)若送達時未會晤某甲本人,得將通知書交由具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如仍無法送達,得寄存於自治或警察機關,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發生效力
(D)某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帶回,以維護偵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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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28), E(0) #3865007
統計: A(0), B(0), C(2), D(28), E(0) #3865007
詳解 (共 1 筆)
#7346500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明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A)正確: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99條明確要求「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否則即違反比例原則與程序正義
(B)正確:通知書應記載涉嫌罪名、到場時間及處所等事項(準用刑訴法第71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且須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始生合法效力(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99點)
(C)正確:通知書送達方式準用司法文書送達規則(派員或郵寄)。無法會晤本人時,得補充送達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仍無法送達時,得寄存於自治或警察機關,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等相關送達規定,實務上適用於此類通知書)
(D)錯誤:通知書本身無強制力,警方不得「逕行強制帶回」。必須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取得拘票後始得強制到案(刑訴法第71條之1第1項後段)。直接強制帶回係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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