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民眾以手寫處方箋交付,字跡潦草且無處方醫師簽章及所屬醫療機構聯絡電話,藥師將Urosan誤認為Urosin,而調劑交付予民
眾,導致民眾送醫急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眾係使用合法藥品而受害,故得申請藥害救濟
(B)因處方醫師字跡潦草,且無聯絡電話,藥師無法確認,始導致調劑錯誤,藥師已善盡其職責,故應由醫師負擔全部責任
(C)藥師之調劑未符合法定程序,應依藥師法之規定處分藥師
(D)醫療機構之電話非屬應確認處方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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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第16條: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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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因為藥師法為藥事法的特別法,所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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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C是不是應該是應依“藥事法”規定處分...